Article 2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 (三)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一般应当由原鉴定人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