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