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下列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项规定,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