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市的批发经营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和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