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河长制,实行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锦江河干支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建立督察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