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般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的紫色砂页岩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与经济果木林;

(三)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除草剂、降酸酶,滥用化肥;

(四)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倾倒生活垃圾、腐烂水果;

(六)使用毒鱼、炸鱼、电鱼、地笼、围网等方法捕捞;

(七)投肥、投粪、投饵养殖;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