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射击、烧窑、烧荒等活动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探矿、采矿、采石、挖砂、采伐林木、设立通信设施等活动和项目建设,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等活动的;

(四)在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

(五)从事危害军用管线、铁路、公路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