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法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二)非法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
(三)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或者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从事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