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设区的市和设有重要军事设施的县(市、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检查督导制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承担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