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安排建设项目,对军用电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发射、辐射电磁信号设备和电磁障碍物的状况,对不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