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或者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涂、乱画、乱刻,或者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

(五)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六)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停车;

(八)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九)出租车驾驶人甩客、欺客、拒载;

(十)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十一)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者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十二)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十三)携犬出户时,未用牵引带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或者携犬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未主动避让他人;

(十四)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