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

(三)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高空抛物;

(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出户时,用牵引带牵领;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