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太阳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无法改造或者经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限期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