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治沙(扬)尘污染:
(一)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实行封闭施工;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与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四)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在车辆清洗处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出入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搭建外脚手架,并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八)市政工程建设及维护施工需要开挖的,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分片或者分段开挖,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开挖施工完成后,及时修复路面;
(九)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