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