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