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约定接收收运单位的餐厨垃圾;
(二)定期检验、校准计量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并接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四)每月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五)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