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