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粪污贮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记载设施运行和污染物的处理、排放、综合利用等事项,并且保存记载事项的原始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