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

(二)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文化;

(三)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方便使用;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禁止以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

(六)禁止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为道路、桥梁、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隧道、港口、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命名,本市已有地名除外;

(七)由专名和通名组成,用字规范,简洁易读,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与其他地名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字;

(八)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统一;

(九)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