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设置地名标志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完整。

地名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对地名标志设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设置部门或者单位及时进行维护、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