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龙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与供水设施建设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载货汽车从龙塘水坝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