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地区人大工委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

(三)听取和审议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对地区人大工委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四)对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对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改变或者撤销的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六)开展专题询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协助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为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做好服务工作;

(八)联系本地区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了解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九)指导本地区的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十)检查督促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受理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机关处理,必要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监督的建议;

(十二)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三)根据大兴安岭地委有关规定,地区行政公署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地区法职人员任免前,地区人大工委党组可以对所拟定人选向地委提出意见;

(十四)办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征询意见工作;

(十五) 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地区立法建议;

(十六) 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