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Repealed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指导,保证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