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配备规范性废旧电池分类暂存设施,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及时将回收的废旧电池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规定处置废旧电池,不得随意丢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与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