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树木、电杆、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张挂;

(三)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住宅发送广告;

(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六)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