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管理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并可以根据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予以修缮或者收购。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