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小秦岭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