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小秦岭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二)破坏、毁损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非法采集野生植物;

(三)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四)储存、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野外吸烟、燃烧冥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以及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

(六)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