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火源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及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天气等

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农业生产生活区划定高火险区域,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对野外用火行为进行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在城镇居住区的城市公园、公共绿地、毗邻森林地带划定高火险区域,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