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漠阳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不得进行开采、冶炼、选矿等矿产活动和不利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土地利用变更。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