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
(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以及对法定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的;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