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

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吸毒成瘾人员正在被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措施三年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