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教育培训、生产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严禁毒品流入。
社区康复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