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在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社区戒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到,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接受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以及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但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戒毒人员,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其变更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执行剩余的社区戒毒期限,并将变更执行地等情况及时通报社区戒毒原决定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