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二)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三)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大气环境违法者名单及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五)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六)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
(七)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
(八)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措施;
(九)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