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并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作为河(湖)长制重点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到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单位。涉及跨市(州)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与省级、相邻市(州)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推动建立跨境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