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保护和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协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合理配置、指导取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加强水土保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土地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种植(养殖)业监督管理,指导种植业农药、化肥施用、种植(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协调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政府开展应急处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林业、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