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环境保护、水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上游和周边区域开展风险源调查评估,建立一源一档的风险源档案,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将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风险源及时告知取水单位。
风险源档案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排查,防止污染物、泄露物等排向外环境或者渗入到地下。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