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跨县级行政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名称、范围、平面图及经纬度。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