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房屋的保修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大型维修、更新、改造,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容貌、妨碍公共利益以及影响其他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