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依法解除或者期满未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并依法履行交接义务,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查验,并办理交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