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新建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首次承接查验,并邀请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首次物业承接查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承接查验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综合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物业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