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7人以上的单数,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临时管理期间应当适时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办理移交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