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接受业主询问;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履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八)督促业主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