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应当会同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实行专款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