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科技政策和技术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