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