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未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