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国家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州)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大气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落实。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